北京大学研究生会改革情况

 为落实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全国学联联合下发的《关于推动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深化改革的若干意见》,并结合《关于巩固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改革成果的若干措施》文件要求,接受广大师生监督,现将我校截止2023年8月研究生会改革情况公开如下

 

一、改革自评表

(一)校级学生会组织改革自评表

标注“”为核心指标;标注“▲”为观测指标,20222023学年暂不作硬性要求。

(二)二级学生会组织

(含二级院系、书院、分校区等学生会、研究生会)

改革自评表

二、《北京大学研究生会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属性】  北京大学研究生会(以下称“本会”)是北京大学的主要研究生群众性组织,接受中国共产党北京大学委员会的全面领导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北京大学委员会的具体指导,是共青团主导的北京大学团学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本会一切活动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法规,严格遵循《北京大学章程》和北京大学校规校纪。
北京大学研究生代表大会及其常务代表委员会、北京大学研究生会、北京大学研究生基层组织共同组成北京大学研究生会组织。
    第二条【本会宗旨】  本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全心全意服务研究生同学,弘扬北京大学爱国、进步、民主、科学的优良传统和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优良学风,主动融入北京大学建设中国特色、世界一流大学的大局,引导北京大学研究生群体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团结奋斗。
    第三条【基本任务】  本会的基本任务是:

(一)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在学校团委和全国学联组织的指导下,依照本会章程,及时向研究生同学传达党的声音和主张,促进研究生同学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团结、引导研究生同学自觉把个人理想融入到党和人民的共同奋斗之中,成长为爱党、爱国、爱人民,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要求的新时代人才。
(二)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面向全体同学,坚持从同学中来、到同学中去,听取、收集研究生同学在思想成长、学业发展、身心健康、社会融入、权益维护等方面的普遍需求和现实困难,积极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及时反馈学校并推动各项问题的有效解决;
(三)组织和推动会员开展学术交流、社会实践、文化艺术、体育锻炼、劳动志愿等多方面的活动;
(四)加强与全国高等院校研究生组织和其他学生组织、社团的工作联系和合作交流,促进社会各界对研究生群体成长成才的重视和支持;
(五)其他符合本章程精神、有利于发挥研究生会的桥梁与纽带作用的工作。
    第四条【参加学联】  本会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北京市学生联合会,为团体会员。
    第五条【民主集中制】  北京大学研究生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和活动原则。
北京大学研究生代表大会和各院(系、所)研究生代表大会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大会对会员负责,受会员监督。北京大学研究生代表大会常务代表委员会、北京大学研究生会主席团由研究生代表选举产生,对研究生代表大会负责,向其报告工作,行使研究生代表大会赋予的权力并受其监督。
北京大学研究生代表大会常务代表委员会及其职能部门、北京大学研究生会及其职能部门的各项工作应充分发扬民主,并在民主的基础上集中。
北京大学研究生基层学生组织的组织机构、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遵循北京大学研究生会的统一领导,充分发挥研究生基层学生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第六条【秘书长】  本会依照校党委的决定,聘任一名校团委干部为本会秘书长,本会全部工作和全体工作人员接受秘书长的具体指导和监督。
经由秘书长提名,本会聘任若干校团委干部为本会副秘书长,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的工作。
    第七条【财务管理】  本会经费由学校拨款、本会活动收入及各项捐赠性收入组成。本会所有财务工作接受校党委、学校相关部门和校团委的严格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从严治会】  本会坚持全面从严治会,依法依章程开展活动,不断改进工作作风、提升工作效能,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避免机关化、行政化、贵族化、娱乐化倾向,全面实施工作责任制,确保各项工作责任到人。
    第九条【党的领导】  本会坚决拥护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研究生会工作的体制机制,完善校党委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机制。本会根据校党委要求定期进行工作汇报,健全和落实请示报告制度,重大事项决策、重大情况及时向校党委请示报告,坚持规章制度建设、工作规划制定和工作人员遴选等各类重大事项经由校党委研究审核同意方可实施。
    第十条【团的主导】本会坚决落实共青团对本会工作的具体指导,本会决定重要事项、开展重要活动、进行对外交流,须事先向校团委请示报告,完整接受并切实落实校团委的具体指导。
    第十一条【章程性质】  本章程是北京大学研究生会组织的根本性规范,在北京大学研究生会组织内具有最高效力,研究生会组织内的任何机构以及各研究生基层组织不得制定与本章程相抵触的条例、规章、决定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切违反本章程的行为将予以追究。

第二章  会员
    第十二条【会员资格】  凡在北京大学注册的在籍中国研究生(包括硕士研究生及博士研究生)均为北京大学研究生会会员。全体会员一律平等。会员享有本章程规定的各项权利,同时应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各项义务。
    第十三条【会员权利】  会员享有下列各项权利:
(一)在北京大学研究生会内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监督研究生会的工作,对北京大学研究生会及其工作人员有提出建议、质询和批评的权利;对北京大学研究生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违规、失职行为,有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检举、控告的权利;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享用本会创造的各种学习、生活和文化娱乐条件;
(四)会员在北京大学研究生会内受到不正当对待时,有权请求本会帮助和保护;会员在学习、生活等方面遇到困难时,有权请求本会帮助解决;对于会员合理合法的诉求,本会各级组织必须认真对待,并及时予以回应;
(五)对于研究生工作相关的批评和建议,会员有权要求本会向有关方面转达意见;
(六)校规校纪和本会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在留校察看期间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四条【会员义务】  会员应履行下列各项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声誉和利益,积极参加本会的活动,配合、支持本会工作;
(二)拥护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努力钻研业务,关心国内外大事;
(三)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会员的合法权利。

第三章  研究生代表大会及其常务代表委员会
第一节 研究生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研代会性质】  北京大学研究生代表大会为北京大学研究生会组织的权力机构,是广大同学依法依规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治理的机构。
    第十六条【研代会组成】  研究生代表大会由各院(系、所)协商或选举产生的会员代表组成,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的办法由研究生代表大会及其常务代表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研代会开会】  研究生代表大会每年定期举行一次,由研究生代表大会常务代表委员会负责召集。如遇到特殊情况需要推迟或提前召开,应由研究生代表大会常务代表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并依次报请本会秘书长、学校团委和学校党委审核批准。如果研究生代表大会常务代表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院(系、所)研究生会提议时,可以召集临时研究生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研代会主席团】  研究生代表大会举行时,由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大会主席团的产生办法由研究生代表大会及其常务代表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研代会出席人数条件】  与会代表超过全体代表半数方能召开研究生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章程修改】  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研究生代表大会常务代表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院(系、所)研究生会提议,并由研究生代表大会的全体代表以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方为有效。其他议案由研究生代表大会的与会代表以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研代会职权】  研究生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或修订研究生会组织章程,监督章程实施;
(二)制定和修改研究生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及各类规范性文件;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研究生代表大会常务代表委员会;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研究生会主席团成员;
(五)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听取并审议上一届研究生代表大会和研究生会的工作报告;
(七)监督研究生代表大会常务代表委员会和研究生会,监督、罢免研究生代表大会常务代表委员会和研究生会工作人员;
(八)讨论大会代表提出的有关提案,必要时做出相应决议;
(九)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
(十)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节 研究生代表大会常务代表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常代会性质】 北京大学研究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简称“研代会常代会”)是北京大学研究生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由北京大学研究生代表大会常务代表(简称“常代表”)组成,在北京大学研究生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本章程,履行由北京大学研究生代表大会赋予的职权。
    第二十三条【常代会任期】  研代会常代会每届任期与研究生代表大会相同,它行使职权至下届研究生代表大会的常务代表被确认为止。主任不得连任。
    第二十四条【常代会主任团】  研代会常代会设主任和副主任,主任和副主任由研代会常代会从现任常代表中选举产生,对研代会和研代会常代会负责,受研代会和研代会常代会监督。主任和副主任组成研代会常代会主任团,主任团的工作受研代会和研代会常代会监督。
研代会常代会主任主持研代会常代会工作,并负责召集研代会常代会会议和研代会常代会主任团会议,常代会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常代会主任团聘任研代会常代会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和骨干,并监督、领导各职能部门工作。
    第二十五条【常代会召开】  研代会常代会全体会议的召开,须与会代表超过全体常务代表半数方能举行。当讨论重大问题时,则必须全体常务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到会方能举行。研代会常代会决议由与会代表过半数通过,重大事项须经与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第二十六条【常代会职权】  研代会常代会在研究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研究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大会决议;
(二)解释本章程,监督本章程的执行与实施情况,必要时可制定有关细则或做出补充规定;
(三)依据本会章程,制定、修改、废除、解释本会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其它规范性文件;
(四)监督研代会常代会主任团及研代会常代会各职能部门的工作,监督和帮助研究生会的工作;
(五)撤销研究生会制定的与本章程、本会规章制度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撤销研究生会做出的与本会章程相抵触的决定、决议;
(六)决定研代会常代会的职能部门设置;审批研究生会主席团提出的职能部门设置方案;
(七)审批研究生会提交的工作计划、活动策划与实施方案;评议研究生会各项工作计划执行情况;
(八)审核研究生会公开发布的公告、通告、通知及其他公文;
(九)对研究生会及其各职能部门的工作提出质询,并要求其作出答复和改正;
(十)监督研究生会的财务工作,审核研究生会的经费使用等各项财务开支,定期公布研究生会的财务信息;
(十一)召开研代会常代会全体会议,对研究生会主席团提出不信任案,经学校党委批准,罢免不称职的研究生会主席团成员,要求研究生会撤换不称职的研究生会职能部门负责人,补选出缺的研究生会主席团成员;
(十二)了解会员的意见和要求,接受会员提出的有关提案,对重大问题进行调查;
(十三)加强会员合法权利保护,切实维护本会会员的合法权益;
(十四)主持研究生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负责召集研究生代表大会;
(十五)对各院(系、所)的研究生会工作进行监督并做出评价;
(十六)讨论和决定应由研究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常代会职能部门】  研代会常代会可根据工作需要并遵循精简原则设置若干职能部门,各部门配置三个部门负责人,承担不同责任,相互平等。
    第二十八条【常代会工作程序】  研代会常代会工作程序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节 研究生代表大会常务代表
    第二十九条【常代表的产生】 北京大学研究生代表大会常务代表(简称“常代表”)由各院(系、所、中心)依照本会规定从本单位研究生代表大会的代表中民主选举产生,并按期报研究生代表大会确认。
    第三十条【常代表任期】 常代表每届任期从研究生代表大会常代表确认之日起,至下一届研究生代表大会常代表确认前。各单位同期有且只有一名常代表。
    第三十一条【常代表条件】 常代表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法校纪,从未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
(二)品行端正,团结同学,工作能力强;
(三)成绩优异,自取得北京大学研究生学籍以来所修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及专业选修课从未不及格;
(四)自取得北京大学研究生学籍以来从未受过学校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五)党的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共青团文件、全国学联文件、校规校纪等上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二条【常代表权利】 常代表具有下列权利:
(一)监督本会章程的实施情况。
(二)依据本会章程,参与制定本会的规章制度。
(三)对常代会、研究生会各部门的工作提出质询,监督常代会、研究生会的各项经费来源及使用情况。
(四)对研究生会主席团提出不信任案,对常代会、研究生会职能部门负责人及骨干提出罢免案。
(五)接受和反映会员提出的有关提案,对重大问题进行调查。
(六)参与研究生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七)选举常代会主任团。
(八)对各院(系、中心、所)的研究生会工作进行监督。
(九)本会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常代表义务】 常代表需履行下列义务:
(一)听取和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接受会员的监督,向本院系会员介绍北京大学研究生会工作情况;
(二)认真履行职权,参加常代会的会议和工作。
(三)认真学习,努力完成课内学业和科研工作并取得优异成绩;
(四)拥护党的全面领导和共青团的具体指导,模范遵守党的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遵循本章程和研究生会各项规章制度,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常代表不履行上述义务的,常代会主任团可对其提出警告,责令改正。
    第三十四条【常代表停权】 对于至少提前两周通知的常代会全体会议,校本部和医学部非临床医院的常代表一届任期内两次缺席会议、医学部各临床医院的常代表三次缺席会议,常代会将停止其常代表权利直至任期结束。在一届任期内,因故无法出席常代会全体会议的常代表,至多可以两次书面委托他人代替出席会议。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常代表,当次不计作“缺席”。被委托人计入当次会议实到代表人数,但不具有投票表决权。
    第三十五条【常代表的罢免】 常代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常代会可以对其进行罢免:
(一)被查出违反选举纪律而当选的;
(二)任职期间出现不符合第五条所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三)拒不履行常代表的义务,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
(四)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
罢免案由常代会主任团提出或由五分之一及以上常代表联名提出,由常代会组织监察委员会进行调查和质询。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其中主任委员由主任团成员担任,调查委员会委员由主任团在常代表中提名,提请常代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由常代会全体会议审议,获得半数及以上参会常代表同意,罢免案即获通过。
    第三十六条【常代表的辞职】 常代表因下列原因,可以向其选举单位提出辞职:
(一)因个人健康、休学、长期外出交流等原因无法继续在校学业;
(二)任职期间成为执委会主席团、各部(室、中心)部长(主任)。
其所在单位通过常代表辞职后,应在一周内向常代会通告,其中因个人健康、休学、长期外出交流等原因辞职的,还应同时提供相关证明。主任团应将辞职情况向全体会员公告,辞职在主任团发出公告时生效。
    第三十七条【常代表的补选】 常代表因下列原因出现空缺的,其所在单位应在一个月(不含寒暑假期)内提出补选申请,进行常代表补选:
(一)根据第九条的规定被常代会全体会议罢免;
(二)根据第十条的规定,提出辞职的。
根据上述规定进行的补选,均应在补选常代表的院系研究生会向常代会主任团提出补选申请并获得批准后,方可进行。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补选申请的单位, 常代会有权不予审理其常代表补选申请。常代表的补选程序与选举程序相同。

第四章  研究生会
    第三十八条【属性】  北京大学研究生会主席团和北京大学研究生会职能部门组成北京大学研究生会,北京大学研究生会是北京大学研究生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北京大学研究生代表大会负责,接受北京大学研究生代表大会监督。
    第三十九条【研究生会主席团】 北京大学研究生会主席团是北京大学研究生会的决策机构,是北京大学研究生会的负责人,由北京大学研究生会主席、副主席组成。主席团由研究生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选举结果应向大会公告,并经学校党委批准,报上级学联备案。
北京大学研究生会主席主持北京大学研究生会的工作,北京大学研究生会副主席协助主席的工作。
研究生会主席因故缺位或不能履行主席职责时,由研代会常代会从主席团成员中选举一人为主席;在新的主席尚未产生之前,由研代会常代会主任代行主席职责。
    第四十条【研究生会主席团职权】  研究生会主席团的职权:
(一)在研究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大会决议,对研究生会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领导研究生会各职能部门开展各种活动,以完成本章程第一章第三条规定的各项基本任务;
(二)决定研究生会的日常工作和重大活动安排;
(三)指导各院(系、所)研究生会的工作并布置任务;
(四)任免研究生会各职能部门负责人;
(五)提出学期工作计划,重大活动实施方案及实施情况,提请研代会常代会审批、接受研代会常代会的质询和监督,落实研代会常代会提出的工作意见;
(六)向研究生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七)遵循校党委的全面领导和校团委的具体指导,决定聘任研究生会组织秘书长。
    第四十一条【研究生会职能部门】  研究生会根据工作需要并遵循精简原则设置不超过六个职能部门,职能部门在主席团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每个职能部门设三个部门负责人和不超过六位骨干,部门负责人承担不同责任,相互平等,对全体研究生会员负责。
研究生会开展工作时可以成立临时项目组,根据实际需要,以项目化方式通过学校确定的志愿者招募途径招募有服务意识和专业特长的志愿者参与工作。
    第四十二条【研究生会任期】  研究生会每届任期与研究生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主席及副主席任期一年,主席不得连任。
研究生会主席团、各部部门负责人,不得同时兼任常代表。
    第四十三条【研究生会组织原则】  研究生会实行集体领导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研究生会主席负责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
    第四十四条【研究生会工作程序】  研究生会工作程序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  研究生基层组织
    第四十五条【基层组织的属性】  各院(系、所)研究生会作为本会的基层组织,在所在院(系、所)党组织的领导和所在院(系、所)团组织、校研究生会的指导和帮助下开展工作。
各系(院、所)研究生会根据需要并遵循精简原则设立组织机构,报本会备案,研究生基层组织的主席及其他主要负责人应通过选举产生。
    第四十六条【基层组织与本会关系】  各院(系、所)研究生会应积极配合本会的各项工作,并依照本会规章制度主动开展活动。当其组织全校性或跨院系的大型活动时,可请求本会在经费、人力等方面的支持,或与本会合办。
    第四十七条【基层组织接受监督】  各院(系、所)研究生会坚持所在院(系、所)党组织的全面领导和共青团组织的具体指导。
各院(系、所)研究生会接受北京大学研究生代表大会及其常务代表委员会的监督。
各院(系、所)研究生会接受北京大学研究生会的工作指导,并向其报告工作。
    第四十八条【基层组织的组织原则】  各院(系、所)研究生会代表大会是各院(系、所)研究生会的权力机构,由各院(系、所)研究生会会员选举产生,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各院(系、所)研究生会主席团由所做院(系、所)研究生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其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
    第四十九条【基层组织与本会的对应关系】  各院(系、所)研究生会的组织机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原则上与校研究生会对应,应参照本章程的原则由各院(系、所)研究生会制定。
    第五十条【本会对基层组织的监督与考核】 本会每年至少听取1次院(系)研究生会组织工作及意见建议,本会建立和完善对院(系)研究生会组织工作的考核机制,考核结果进行公开。
    第五十一条【研究生班委会】  研究生班委会是本会的最基本单位,班委会由研究生班级的全班大会直接选举产生,对全班同学负责并报告工作。班委会受其所在院(系、所)党委和行政的领导,接受所在院(系、所、中心)共青团组织的具体指导,并接受本会及所在院(系、所)研究生会的指导和监督。班委会的组织机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由其所在院(系、所)规定。班委会的建设遵循班级党组织、班级团组织和班委会一体建设的原则,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第六章研究生会组织工作人员
    第五十二条【工作人员的范围和基本条件】 北京大学研究生会组织工作人员包括研代会主任团成员、研代会常代表、研究生会主席团成员、研代会常代会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及骨干、研究生会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及骨干、研究生基层组织负责人、研究生基层组织部门负责人及骨干。研究生会组织工作人员应为中国共产党党员或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应是信念坚定、品行端正、乐于奉献、学业优良、作风务实的北京大学中国籍在学研究生。
    第五十三条【工作人员的产生】 研究生会组织工作人员面向北京大学广大研究生同学进行遴选,由院(系)团组织推荐,经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和学校团委审核后确定,过程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并对结果进行公示,确保广大同学的知情权、参与权,接受广大同学监督。
    第五十四条【工作人员的监督】 对于达不到学业要求标准的、考核不合格的、违纪违法的以及其他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研究生会组织按照规定和程序予以劝退、免职或罢免。
    第五十五条【工作人员行为准则】 研究生会组织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校规校纪,模范遵循研究生会组织规章制度和各项工作纪律,加强自身作风建设,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敢于斗争、善于斗争,真抓实干、埋头苦干,确保先进性与纯洁性。研究生会组织工作人员应自觉接受监督,按照学校党委、学校团委的有关要求,落实述职评议制度,向上级和评议会述职,经评议存在问题与不足的,须自觉加以整改。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章程解释权】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北京大学研究生代表大会及其常务代表委员会。
    第五十七条【兜底条款】   本章程未尽事宜,应在遵循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依照北京大学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八条【实施日期】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实行。

三、校级组织工作机构组织架构表

四、校级组织工作人员名单

五、校级组织主席团成员候选人产生办法

研究生会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常代会会长团和执委会主席团的选举。选举委员会由现任常代会主任会议成员及现任执委会主席团成员组成。选举委员会自成立次日起一周内接受选举报名。有意参加常代会会长团和执委会主席团选举的会员,可于选举公告发布以后,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指定方式向选举委员会报名参选。报名人应填写报名表,并经所在院系团委、党委审查批准,同时提交个人简历、成绩单等相关书面证明材料,供选举委员会进行审查。选举委员会在报名结束后向全体会员公布报名结果及报名人基本情况。

六、校级组织主席团成员选举办法

选举委员会经常代会全体会议以二分之一以上多数决议成立,在成立之日向全校发布公告,宣布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选举制度、监督举报方式等选举基本事项。选举委员会确定常代会会长团和执委会主席团选举的投票日期,并在确定后三日内向全体会员发布公告。选举委员会根据规定和候选人数确定应选人数,并在选举投票前交常代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选举委员会行使职权时以二分之一以上通过的方式做出决定;遵循公开原则,以公示形式及时将与选举有关的一切重要情况向学生会全体会员公告,接受学生会全体会员的监督。

七、校级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召开情况

校级研究生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北京大学第三十九次研究生代表大会召开时间为2023年6月11日,地点为北京大学第二教学楼101教室。学生代表来自全校60个院系,学生代表总人数为349名。主要议程包括听取并审议执委会工作报告和提案工作报告,选举产生新一届北京大学研究生代表大会常务代表委员会主任团、研究生会主席团。

宣传报道链接:
https://mp.weixin.qq.com/s/KNLJaRoL2sdwDVES-9zUJw

八、校级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代表产生办法

各院系代表名额,原则上依照各院系拥有的本会会员人数,按比例分配;每个院系代表与常代会代表名额总和至少为三名。为了保证大会代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代表的组成应兼顾硕博比例、年级、专业、性别、民族等因素。各选举单位召集本级研究生代表大会,依照公开、公正、公平和民主的原则,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研代会的代表;常代会代表和研究生会委员的产生和资格原则上各院(系、所、中心)常代会代表以本学期初登记为准。如更换须由上任常代会代表报研究生代表大会选举资格审查和纪律监督委员会批准备案。代表产生后须报大会选举资格审查和纪律监督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确认代表资格。对于不符合当选资格的代表,选举资格审查和纪律监督委员会有权要求该选举单位重选;选举资格审查和纪律监督委员会对各选举单位推选的常代会代表和研究生会委员进行考察,认为不符合条件的,有权要求各选举单位重新推举;选举资格审查和纪律监督委员会将在选举期间根据各选单位的选举日程安排派出代表进行监督,以保证选举工作公开、公正、民主地进行;在选举和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若对本选举单位的代表、常代会代表或研究生会委员有异议,可以随时向选举资格审查和纪律监督委员会提出申诉并申请仲裁。

九、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负责人述职评议办法

述职评议工作通过对研究生会工作人员的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及工作成效等作出综合评价,增强工作积极性、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述职评议的内容主要包括政治态度、道德品行、学习情况、工作成效、纪律作风等方面。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和校团委老师、学生代表组成的评议委员会,对研究生会主席团成员、部门负责人进行评议。研究生会工作人员述职评议原则上每学期组织一次。述职评议的方式和程序先后为自我评价、述职、审核确定评议结果和四个等级的考核结果评定。

十、校团委指导学生会主要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