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学生会改革情况

为落实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全国学联联合下发的《关于推动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深化改革的若干意见》,并结合《关于巩固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改革成果的若干措施》文件要求,接受广大师生监督,现将我校截至2023年8月学生会改革情况公开如下

 

一、改革自评表

(一)校级学生会组织改革自评表

 

(二)二级学生会组织

(含二级院系、书院、分校区等学生会、研究生会)改革自评表


二、《北京大学学生会注册章程》

(1986 年北京大学第十六次学生代表大会通过,
2020 年 11 月北京大学第三十六次学生代表大会最后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北京大学学生会是党领导下北京大学的主要学生组织,是学校联系广大同学的桥梁和纽带,接受校党委的领导和校团委的指导帮助,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在法律的允许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二条 北京大学学生会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北京市学生联合会,为团体会员。
    第三条 本会的一切权力属于全体会员。会员行使民主权力的机构是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各院、系学生代表大会和全班学生会议。
    第四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是:
(一)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同学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团结和引导同学成为热爱祖国,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要求的合格人才,进一步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自觉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二)发挥作为学校联系同学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依法依章程表达和维护同学的具体利益;
(三)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和社会服务,努力为同学服务。

    第五条 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和各院、系学生代表
大会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大会对会员负责,受会员监督。常务代表委员会、执委会主席团由学生代表选举产生,对学代会负责,报告工作,并受其监督。各级学生组织机构的职权划分遵循在校学生会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基层学生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原则。
    第六条 本会聘请校团委干部任学生会秘书长,代表校团委对学生会的工作进行指导和帮助。


第二章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凡取得北京大学学籍的本科和专科学生均为本会会员。第八条 会员根据本章程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内享有平等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二)有权通过各种正当途径和方式对本会各级组织和干部及其工作进行监督、批评和提出建议;
(三)享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四)会员在本会内受到不正当待遇时,有权请求本会帮助和保护;会员在学习、生活等方面遇到困难时,有权请求本会帮助解决;本会各级组织必须认真对待。
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在留校察看期间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九条 会员在行使本章程赋予的权利时,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遵守校纪和校规,遵守本会章程;
(二)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及本会的利益,不得妨碍他人行使权利;
(三)支持本会各级组织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执行本会的决议,努力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维护本会的荣誉。
    第十条 各级学生会干部除履行会员义务外,必须做到作风正派,努力学习,热心为同学服务。


第三章 权力机构
第一节 全校学生代表大会

    第十一条 校学生代表大会(简称学代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二条 学代会每年召开一次。学代会代表以院、系为单位民主选举产生。各院、系代表名额根据各院、系本专科学生总数按比例分配。在学代会召开期间,学代会代表享有如下权利:
(一)就学代会职权范围提出议案的权利;
(二)就上一届执委会、常代会所有工作报告进行质询的权利。学代会代表亦应履行如下义务:
(一)倾听会员呼声,反映会员意见;
(二)按时出席学代会;
(三)认真履行职责。

    第十三条 学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审议上届执委会主席团的工作报告,决定本届学生会的工作方针;
(二)审议学生会章程;
(三)选举新的执委会领导机构;
(四)确认各院、系推选的校常务代表委员会委员;
(五)行使应由本会最高权力机构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学代会表决除章程修正案以外的其他问题时,以全体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二节 常务代表委员会

    第十五条 常务代表委员会(简称常代会)是学代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权力机构,执行由学代会赋予的职权。
    第十六条 常代会委员从学代会代表中民主选举产生,对所在院、系的会员负责。常代会委员民主选举产生常代会会长团,可设会长、副会长等职务,会长团成员人数不超过四人,其中本部会员不超过三人,会长团中应至少有一人为医学部会员。
    第十七条 每任会长团的任期至下一任会长团产生之日为止。
    第十八条 常代会实行合议制,会长主持常代会工作,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常代会决议需经全体委员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九条 常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解释本章程、监督其执行实施;
(二)在执委会主席、副主席空缺时进行补选;
(三)根据执委会主席团提议,决定执委会各部(室)负责人的任免,接受执委会成员的辞职;
(四)审议和批准执委会每学期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审查经费使用情况;监督检查执委会主席团工作,有权对主席团成员提出质询,被质询者必须予以答复;每学期对执委会主席团成员投信任票,作为对其工作评价的依据;
(五)罢免常代会会长团成员和执委会主席团成员;
(六)听取、收集对学生会工作和学校有关部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于两周内予以答复;
(七)在换届选举前,提交需由大会审议的各种文件、各项办法和有关委员会的组成名单;
(八)领导各院、系常代会;

(九)遇有特殊问题,主持调查工作;
(十)召集学生代表大会,在必要时召集临时学生代表大会;
(十一)决定学生会的重大事项,行使学代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常代会委员,不得兼任校学生会执委会干部和院、系学生会执委会的主要干部。
    第二十一条 各院、系学代会有权罢免及补选本院、系的校常代会委员, 但补选需在常代会委员人数不足应有人数的三分之二时进行。

第四章 执行机构
第一节 执行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执行委员会(简称执委会)由主席团成员及各院、系学生会主席组成。
    第二十三条 执委会实行主席团负责制。
第二节 主席团
    第二十四条 执委会主席团是执委会的领导机构,可设主席、副主席或执行主席等职务,主席团成员人数不超过五人,其中本部会员不超过四人,主席团中应至少有一人为医学部会员。
    第二十五条 主席团由学代会民主选举产生。主席团成员的正式候选人以院、系为单位推选,原则上每院、系一名。
    第二十六条 每任主席团的任期至下一任主席团产生之日为止。第二十七条 主席团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本章程,执行学代会及常代会的决议,制定学生会执委会总体工作计划,领导各部工作;
(二)决定执委会机构设置,向常代会提名任命各部(室)负责人;
(三)领导各院、系学生会工作;
(四)筹备下届学代会的召开,向学代会报告工作;
(五)决定其他执委会的重大问题,行使其他学代会赋予的职权。
    第二十八条 在学代会闭会期间,执委会主席团向常代会负责、定期报告工作并接受其监督检查。对常代会的提案,及时解决(或与学校有关部门商榷),并给以答复。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常代会交给的事务性工作。
第三节 职能部(室)
    第二十九条 各职能部(室)为执委会处理日常工作,开展活动的常设职能机构。
    第三十条 各部由部长主持工作,对主席团负责。


第五章 基层组织
第一节 院(系)学生会
    第三十一条 院、系学生会是本会的院、系级组织,受所在院、系党组织和校学生会的双重领导,接受所在院、系团组织的指导和帮助。
    第三十二条 院、系学生代表大会(简称院、系学代会)是院、系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院、系会员选举产生,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学代会选举产生院、系学生会常代会、执委会领导机构,分别为院、系学生会的常设权力机构和最高执行机构,分别受校学生会常代会、校学生会执委会的领导,并向其报告工作。
    第三十三条 院、系学生会的组织机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原则上与校学生会对应,应参照本章程的原则由各院、系学生会制定。
第二节 班委会
    第三十四条 班委会是本会的最基本单位,由全班大会直接选举产生,对全班同学负责并报告工作。受院、系党政和院、系学生会的双重领导。
    第三十五条 班委会的组织机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由所在院、系的学生会和院、系行政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在学生会内具有最高效力,学生会内的任何机构不得制定与本章程相抵触的规章、文件、决定。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在修正时,需由常代会以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向学代会提出修正案,学代会在审议后以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校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

三、校级组织工作机构组织架构表

四、校级组织工作人员名单

*最近1个学期/最近1学年/入学以来学习成绩综合排名(新生、研究生不需填写)

五、校级组织主席团成员候选人产生办法

第二章 候选人的产生
    第五条【参选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北京大学学生会会员,有资格参加常代会会长团和执委会主席团选举: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遵守校规,为共产党员或共青团员;
(二)品行端正,团结同学,工作能力强,能代表广大同学利益;
(三)自取得学籍以来,平均学分绩点(GPA)不低于 75 分对应的绩点值且
排名处于所在院系或专业的前 50%(不足 1 人的按 1 人计);医学部会员学分加
权平均数不低于 75 分且排名处于所在专业或院系的前 50%(不足 1 人的按 1 人计);(见条例解释)
(四)自取得北大学籍以来从未有过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或限选课(含双学位课程)不及格;
(五)自取得北大学籍以来从未受过学校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
(六)常代会会长团候选人必须在选举投票开始前具备常代会委员资格。
取得北大学籍的第一个学期有一门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或限选课不及格,后重修或重考及格的,不受前款第四项规定约束,不因此丧失参选资格。

    第六条【选举报名】选举委员会自成立次日起一周内接受选举报名。有意参加常代会会长团和执委会主席团选举的会员,可于选举公告发布以后,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指定方式向选举委员会报名参选。报名人应填写报名表,并经所在院系团委、党委审查批准,同时提交个人简历、成绩单等相关书面证明材料,供选举委员会进行审查。选举委员会在报名结束后向全体会员公布报名结果及报名人基本情况。
    第七条【报名人自律协定】选举委员会在报名截止后,召集全体报名人签署自律协定,承诺遵守纪律、公平竞争、文明参选、独立竞选。
    第八条【候选人资格审查】选举委员会在选举报名结束后与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和学校团委联合进行资格审查,审查报名人是否满足第五条规定的参选条件。
对于报名人是否符合第五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条件,选举委员会应采取约请报名人谈话、向其周围师生调查等方式进行审查;对于报名人是否符合第五条第一款第(三)至第(六)项规定的条件,选举委员会应以审查相关书面证明材料的方式进行审查,审查后须封存相关材料直至选举结束。
选举委员会以不符合第五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条件为由,决定不批准报名人获得候选人资格的,需进行投票,以二分之一以上多数赞成通过决定。
候选人资格审查应当在选举投票至少一周前结束,并于审查结束当日向全体会员公布资格审查报告。
    第九条【候选人公示】通过候选人资格审查并签署报名人自律协定的选举报名人正式获得候选人资格。选举委员会在资格审查结束后将资格审查结果和候选人名单向全校公示至选举投票时止。
    第十条【候选人、报名人渎职】选举期间,候选人或选举报名人根据学生会相关基本条例的规定被认定为渎职的,选举委员会应向全校进行公示,其参选资格自公示时起自动丧失,且不得再次报名参加本次选举。

 

六、校级组织主席团成员选举办法
第四章 选举方式
    第二十一条【选举委员会的报告】在选举投票前,选举委员会主任应就选举活动的情况、候选人预算和决算的情况等向全体选举人报告。
    第二十二条【竞选演说和答辩】在选举投票及信任投票前,候选人应向选举人、信任投票人发表竞选演说,并对选举人、信任投票人提出的问题进行答辩。
候选人竞选演说及答辩的顺序,由选举委员会组织全体候选人抽签决定。

    第二十三条【选举的方式】常代会会长团和执委会主席团的选举应在选举人
集体听取候选人竞选演说和答辩的基础上以投票方式进行。每名选举人行使平等的选举权,在一次选举中只能投一票。
选举时,应将本部和医学部的候选人分为两组,全体选举人对两组候选人分别进行投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组实行差额选举,得到票数最多的候选人当选;候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组实行等额选举,候选人得到票数超过实到选举人总数二分之一即当选。候选人得到的票数相等无法产生当选人的,由全体选举人对得赞成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直到选出为止。
总票数超过或等于应到的选举人总数的三分之二,选举方为有效。选举人不得委托他人投票。缺席的选举人不得投票。
除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以外的选举,应由选举委员会当场组织公开唱票、计票并宣布结果。学代会选举应由选举委员会尽快组织计票,并在学代会闭幕前向大会宣布选举结果。选举人应派代表监督计票过程。在选举结束后,选举结果须经同级党委批准,报上级学联备案。
信任投票参照本条第一、三、四款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四条【退出选举】候选人或选举报名人在选举投票前可以随时向选举委员会提出退出选举的申请,选举委员会不得拒绝,并应在接到申请当日向全校公示。候选人或报名人自公示时起退出选举且不得再次报名参加本次选举。
    第二十五条【选举相关材料的保管和处理】候选人书面证明材料、调查证据、 信任票、选票等由选举委员会保管的与选举有关的一切文字材料或其他实物材料,未经选举委员会批准,任何组织、个人不得接触。选举结束后,选举委员会应将 全部选票和信任票立即销毁,并将所保管的全部其他材料移交常代会归档保存。
    第二十六条【候选人宣传材料的公布】候选人的竞选演说及所有宣传材料应于选举结束后一周内由常代会主任会议向全校公示。

七、校级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召开情况

校级学生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北京大学第三十九次学生代表大会召开时间为2023年6月11日,地点为北京大学第二教学楼101教室。学生代表来自全校39个院系,学生代表总人数为380名。主要议程包括听取并审议执委会工作报告和提案工作报告,对学生会章程修订草案进行表决,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执委会主席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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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校级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产生办法

第四章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
   第十四条【学代会代表的产生和名额分配】学代会代表由所在班级团支部推荐,以院系为单位由会员选举产生。
各院系代表名额原则上依照各院系学生会会员人数按比例分配,代表名额不足三人的以三人计。
当届校学生会执委会主席团成员、各院系学生会主席和当届校学生会常代会委员,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资格条件,则不经过选举自动成为学代会代表。成为学代会代表的执委会主席团成员不计入各院系代表名额。
学代会代表总人数不超过四百人。
名额分配方案由常代会主任会议向常代会全体会议提出,由全体会议在学代会召开前至少一个月审议并表决通过。
    第十五条【学代会代表的资格条件】学代会代表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法校纪;
(二)品行端正,团结同学,工作能力强;
(三)自取得北大学籍以来从未有过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或限选课(含双学位课程)不及格;
(四)自取得北大学籍以来从未受过学校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
取得北京大学学籍第一学期出现不及格情况,经重修获得及格的,不受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的限制,不因此丧失学代会代表资格。
    第十六条【学代会代表的选举】在常代会决议成立学代会主席团后三天内,主席团应通知各院系选举学代会代表。各院系通过院系学生代表大会产生校学代会本院系代表,并由校学生会常代会与校学生会常代会该院系委员共同监督。各院系学生会应在接到主席团通知后两周内向主席团报告选举结果方为有效。
主席团监督各院系校学代会代表的选举,接受关于学代会代表资格、选举纪律和选举程序的举报。如果经主席团调查证实当选的学代会代表不符合资格条件或违反选举纪律而当选,自接到选举结果报告起至学代会召开前十天止,主席团可以取消该学代会代表的资格,并通知其所在院系。其所在院系应在距学代会召开三天前进行补选并报告选举结果。
各院系学生会也应自觉对学代会代表资格、选举纪律和选举程序进行审核和监督。如果院系学生会审核发现当选的学代会代表不符合资格条件,或违反选举纪律而当选,或因不可抗力无法参加校学代会,自向主席团报告选举结果起至学代会召开前十天止,院系学生会可以书面形式向主席团说明情况,请求主席团取消该学代会代表的资格并进行补选。主席团需在三天内作出书面回复,公示并通知院系学生会。若主席团同意取消该学代会代表的资格并进行补选,其所在院系应在距学代会召开三天前进行补选并报告选举结果。
各院系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选举、补选并报告主席团的,或补选产生的代表经查证不符合资格条件或违反选举纪律而当选的,相应代表名额空缺。
    第十七条【学代会代表的权利】学代会代表享有如下权利:
(一)在学代会上发言、提问、表决,除非内容违反国家法律,不受追究;
(二)向学代会提出学生会章程修正案草案;

(三)就学生会工作的重大问题提出提案;
(四)就学生会工作中的问题向学生会干部提问;
(五)就学校工作提出吁请,要求学校有关部门给予答复和解决;
(六)参加学代会并参与对上届执委会工作报告和列入学代会议程的提案的讨论、质疑、表决,以及就会议程序问题提出动议、就会议讨论的实质问题要求作大会发言。
第十八条【学代会代表的义务】学代会代表应履行如下义务:
(一)听取和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接受会员的监督,向本院系会员介绍学代会的情况;
(二)积极行使代表权利,认真履行代表职责;
(三)服从会议决议,及时向本院系会员传达会议精神。

 

九、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负责人述职评议办法

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负责人每学期向当届常代会全体会议述职,汇报上阶段工作进展及下阶段工作计划,并就上阶段财务支出情况进行汇报,接受常代会全体成员监督及质询,由常代会全体成员对执委会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负责人的工作述职进行评分并公示。每学年进行的学代会上,学生会主席团成员代表校学生会向全体学生代表作工作报告,并由全体学生代表审议通过。

 

十、校团委指导学生会主要负责人